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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万达集团“绝代双椒”撞上“绝代双骄”,近似驳回!

商标
小知2020-01-20
大连万达集团“绝代双椒”撞上“绝代双骄”,近似驳回!

大连万达集团“绝代双椒”撞上“绝代双骄”,近似驳回!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关于第33577381号“绝代双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绝代双椒”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绝代双椒”与引证商标“绝代双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第33577381号“绝代双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97106号


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7381号“绝代双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万达集团“绝代双椒”撞上“绝代双骄”,近似驳回!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6738号商标、第102252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大连万达集团“绝代双椒”撞上“绝代双骄”,近似驳回!引证商标一


大连万达集团“绝代双椒”撞上“绝代双骄”,近似驳回!引证商标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19年12月07日


来源:IPRdaily综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中国商标网而成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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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IPRdaily综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中国商标网而成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23728.html,发布时间为2020-01-20 09: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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