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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 VS 宜家(IKEA)。”
宜家IKEA,这个源自瑞典的全球知名家居品牌,以其简约、实用、人性化的设计理念赢得了全球消费者的喜爱。为保护品牌知识产权和市场份额,宜家公司在中国市场申请注册了“宜家”、“IKEA”商标。
我们常看到含有
“宜家”、“IKEA”的商标标识
但你遇见的“宜家”
是“宜家(IKEA)”吗?
近期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涉驰名商标认定问题
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宜家公司是“宜家”、“IKE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家具家居商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宜家公司诉称,佛山某门窗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
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标识;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在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
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标识。宜家公司认为,佛山某门窗公司、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等侵犯了宜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宜家”为驰名商标,并判令佛山某门窗公司、海口某经销部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家公司在本案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为“宜家”、“IKEA”;主张被诉侵权商标标识有:“
注册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标识。“宜家”、“IKE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虽然第20类商品主要为木制品,第6类商品主要为金属制品,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随着建筑方式、装修模式等不断发展,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与金属门、金属窗、金属门板虽然材质不同,但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因
为注册商标且仍处于有效状态,故“宜家”是否为驰名商标是判断
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法院根据持续使用时间、市场知名度、销售规模等,认定“宜家”为驰名商标。佛山某门窗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中使用“精工·静音·更宜家”标识及
商标,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联想到“宜家”,认为佛山某门窗公司与宜家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侵权。遂判决佛山某门窗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宜家公司200万元。佛山某门窗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驰名商标认定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解决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对类案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被诉侵权商标如果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先申请宣告被诉侵权商标无效,待被诉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请求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涉案两个被诉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本案一审审理中,该两商标尚在申请宣告无效行政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宜家”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市场知名度、销售范围、广告宣传等情况,法院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在本案中直接解决注册商标民事冲突问题,无需等待申请宣告商标无效行政诉讼结果,及时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二是准确适用“反淡化保护”原则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民法院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基本立场,对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法官说法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按需认定”三大原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宜家公司的申请,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认定“宜家”为驰名商标,并适用“反淡化保护”原则对其进行扩大保护,确保驰名商标获得充分有效的民事救济。根据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原则,认定构成“摹仿、复制或翻译”不仅仅包括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还包括容易使相关公众从涉案商标标识联想到驰名商标,从而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情形。同时,提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亦应注重自身品牌的建设和发展,不得通过不当手段攀附知名品牌的声誉。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原标题:海知说案 | 你遇见的“宜家”是“宜家(IKEA)”吗?)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沈美萍 廖恋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你遇见的“宜家”是“宜家(IKEA)”吗?(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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