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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专栏|长沙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
纳暮2025-04-21
426专栏|长沙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长沙法院发布12件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5.1


前言


2024年,长沙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856件,审结7414件案件,其中民事案件7313件,刑事案件98件,行政案件3件。从上述结案中精选出12个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专利行政裁决等类型,反映了长沙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案例一

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企业logo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虚构其课程、讲师系获得“抖音”“字节跳动”授权或与“抖音”“字节跳动”官方合作,对外提供以“抖音”命名的课程,刻意误导公众。被告还在课程中误导用户盗用他人视频,去除水印和进行混剪后发布在“抖音”上。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被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542.39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诉至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按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的侵权获利3倍计算赔偿额,并判令被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同时向法院赠送锦旗。

【典型意义】


本案为规制此类攀附抖音等平台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行为提供了裁判指引,明确了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知名互联网产品命名培训课程、使用权利人商标、并虚假宣传与平台的合作关系、暗示获得平台特殊扶持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规制。本案还体现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良性互动,打造了“胜败皆明、胜败皆服、胜败皆赞”的长沙知识产权“枫桥经验”样本。


案例二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人工智能平台生成视频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度加”软件的AI成片功能,通过算法,分析用户输入的内容,将腾讯公司影视剧《庆余年》进行剪辑、切条,转化为时长较短的素材,供用户用于短视频创作。

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他人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内容生成行为构成侵权,为新兴技术领域的规范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三

湖南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刘某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将视听作品改编为文字作品构成侵权的认定


被告将原告视听作品《明星大侦探》改编成《明星大侦探:团宠助理太聪明》的同人小说,其中破案过程、嘉宾发言内容与《明星大侦探 网红校花的坠落》中呈现的基本一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明星大侦探》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剧本杀综艺节目改编同人小说”侵权全国首案,判决提出“实质性相似+再创作”的审查标准,认为若同人作品与综艺节目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进行充分再创作,则可能构成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犯,体现了司法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保护。


案例四
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与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沙某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供侵权复制品展览场所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主张独家享有“安徒生插画”著作权,其已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苏州等地成功举办“国际安徒生奖世界插画大展”。该公司主张,被告未取得合法授权,以盗摄并私自复制等方式搜集上述巡展作品,经由长沙某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承办,开设具有盈利性质的“安徒生童话世界插画大展”,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等相关著作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未向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送完整的权属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明显恶意且侵权情节严重。不应苛以出租人负有等同于甚至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审查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安徒生插画”展览权权属和侵权认定。原、被告均存在案外人授权且插画作者又系外国作家,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涉案作品展览权的归属。同时明确,提供场地租赁服务者,不能仅因租金收取模式为抽成模式,就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


案例五

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公开场合直播他人演唱会构成侵权


2023年8月6日晚,被告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电子显示屏向“TFBOYS”歌迷现场直播西安奥体中心体育场举办的“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观看人数超千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演唱会直播系视听作品。被告以非交互式的方式向公众远程传播作品,侵害了广播权,判决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类似的游戏直播、赛事直播、授课直播作品类型认定具有借鉴意义,对促进演唱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案例六

宁乡县某米厂与贺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认定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考量因素


宁乡县某米厂经排他许可,有权使用“第71****7号”文字商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贺某某生产加工稻米,使用从他人处购买印有“某湘”标识的包装袋盛装稻米销售,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贺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宁乡县某米厂认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品牌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加大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守护人民群众“米袋子”质量安全。


案例七

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针对工程机械企业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原告与被告均有工程机械设备销售至新疆工地。被告在自营APP上发布损毁原告两款产品设备商品声誉的图文信息,以虚假数据进行对比,贬损原告产品的性能、质量,严重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

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有力打击凭空抹黑同行及竞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工程机械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八

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诉被告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举证责任的转移


两原告系外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某发明专利中国区域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镁合金材料及镁合金相关产品落入前述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符合案涉专利技术特征,经法院释明后,拒不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具体生产过程或生产工艺,未完成技术特征的举证责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两原告专利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外技术类专利侵权纠纷,原告已完成初步证明责任。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技术效果比对+工艺证明责任”转移的裁判思路,破解专利侵权案件中工艺特征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困境,对材料、化工等领域工艺创新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裁判标准与TRIPS协定契合,彰显司法国际公信力。


案例九

湖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胡某某、陈某、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现场勘验的考量要素


湖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3D-Pro多层全瓷义齿用氧化锆块A3色系的配方设计”的配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李某等人曾在湖南某生物科技公司公司任职,且能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李某等人离职后开设新的公司,使用湖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现场勘验,提取到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的配方表,经与原告配方比对,构成实质性相同,故判决被告李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现场勘验是获得关键证据重要方式。法院从权利基础是否稳定、是否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原告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以及是否侵犯他人权利等方面,判断是否准许原告提出的现场勘验申请。该案为今后案件审理过程中,现场勘验的适用标准提供了参考范本。


案例十

郭某、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G873725号“CROCS”注册商标,第8587990号“5.2”注册商标所有人均系克洛克斯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美国科罗拉多州80530尼沃特市帝王公园大厦632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鞋、服装、帽、轻质防滑鞋等,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21年底,郭某帮刘某打包假冒CROCS鞋发货。2022年起,郭某自行找买家加价售假,后与曹某配合,从刘某处购进假鞋转卖给王某某夫妇,郭某负责进销发货,曹某管账,销售额3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


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地位作用,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曹某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成为近年来常见犯罪形式,交易全程线上进行,隐蔽性较强,通过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上下游卖家同步查处,合理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保护消费者权利,彰显法院维护平等交易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案例十一

某科技公司诉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某动力公司专利行政裁决案

——微信朋友圈公开视为专利法意义上公开的认定标准


北京某公司是“电动机(模块式超导超高节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并独占使用许可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发现某动力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向某知识产权局投诉并请求专利行政裁决。某动力公司抗辩被诉外观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经过其公司经理曾某微信朋友圈公布后,构成现有设计,且某动力公司另行主张先用权抗辩。某知识产权局裁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期间,涉案专利被请求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认定朋友圈公开的内容可以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该案中,涉案专利被告宣告无效,但经全案审查后,认定行政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采取“判驳”形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的保护体系。


案例十二

万代南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纠纷案

——注册企业名称时不得与在先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构成混淆


2023年3月22日,万代南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请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请求确认万代南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侵权。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万代南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的名称侵犯万代南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合法权益,责令该公司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万代南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裁决。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万代南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结合外国企业成立时间、在华投资状况、营业收入等重要事实,依法支持行政裁决,共同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外国企业在华合法权益的决心与实效,对提升外商投资信心,稳定外商市场预期,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标题:长沙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426专栏|长沙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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