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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对外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九个典型案例

案例
纳暮2025-04-24
大连中院对外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九个典型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大连中院对外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九个典型案例。”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4月21日下午,大连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2024年大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及创新举措,并发布九个典型案例。发布会首创“审判+执行”双白皮书形式,展现司法保护新格局。本场发布会是“争创‘全省标杆 全国一流’,深入推进大连法院工作‘走前列’系列发布会”第五场。


0.1


大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科军,执行局局长吕风波,民四庭负责人张萍萍出席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市委宣传部、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版权调解中心相关同志,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基层法院、企业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受邀参加发布会,大连中院微信视频号全程直播。


数据显示,2022-2024年,大连中院受理知识产权审判案件1051件,从案由来看,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最多,三年累计受理495件,占民事案件受理总数的50.46%;商标权纠纷案件次之,累计受理191件,占比19.47%;专利权纠纷案件累计受理109件,占比11.11%;另外还有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及其他案件。案件呈现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商业维权占比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持续加大;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断涌现等特点。大连中院以司法服务保障创新理念为引领,聚焦“三合一”审判实质化运行,持续优化审判机制,简案占比提升至60.28%,调撤率从2022年的47.74%稳步攀升至2024年的73.48%,实现跨越式增长,审判质效位居全省前列。


2020-2024年,大连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执行案件641件,收案态势呈波动增长态势,纠纷类型集中化、批量化趋势明显,案件执行质效稳中向好,执行效率与创新并进,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总体增势明显,执行标的额呈现小额化趋势,执行到位率年均达到了61.7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和执行方式多样,商标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占到六成以上。


0.2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获悉,大连中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格保护、统筹协调平衡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做到“机制优化、职能延伸、品牌塑造”三向协同。一是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惩罚性赔偿、证据保全制度效能,持续推进“三合一”审判、繁简分流、多元解纷、审执衔接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数字执行”手段和“执源治理”举措,多措并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二是构建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保护、司法与科研院校合作交流、司法与高新企业联合调研机制,以司法建议助力社会治理,探索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办法,创新执行联动机制,破解行为履行难题,多元发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是着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打造精品审判工程,注重理论研究,强化规则引领,推动成果转化,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多点联动擦亮知识产权审判品牌。

此次发布的九个典型案例,涵盖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既有依法保护本地知名商标的司法判决,也有促成双方继续合作的和解案例;既有通过裁判彰显法治精神的“保护型案例”,也有护航营商环境优化、助力创新发展的“服务型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向全社会传递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信号。


0.3


市人大代表、市图书馆研究馆员薛莲表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不断深化,为文化传承与创新铸就了专业化的司法保障。白皮书中的数据与典型案例彰显了大连中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方面成效突出,有力地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激发了创作活力。期待法院继续强化知产保护力度,为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下一步,大连法院将持续释放司法效能,以创新举措护航创新发展,以“审执协同”推动审判现代化,精准对接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部署,锚定助力大连市“六个建设”发展的关键节点,通过构建新兴产业司法保护矩阵,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全链条护航,以开创性司法举措,为创新发展铺就法治通途,用司法刚性约束与柔性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打造坚实法治后盾。


大连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目录


1.原告某株式会社与被告大连某高尔夫模拟练习有限公司、郑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原告中国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某新闻传媒集团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3.原告厦门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4.原告某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涂料(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原告临沂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原告大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与被告大连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7.原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某化妆品厂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原告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航贸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9.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1原告某株式会社与被告大连某高尔夫模拟练习有限公司、郑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推荐理由】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起初存在合作关系。原告仅授权被告在2台设备上使用正版软件,然而被告却采取破解手段,在多台设备上违规使用该软件,此行为构成侵权。原告遂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迅速、妥善地完成了证据保全工作,且未批准原告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并以此为切入点,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合作。一方面,充分维护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让被告通过支付软件使用费替代赔偿,确保其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最终实现了双方共赢的良好局面。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全力服务保障经济振兴发展、精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范例,充分展现了司法的智慧与担当。


案例2原告中国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某新闻传媒集团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推荐理由】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等特殊主体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此为法定许可,不属侵权。当缺乏计算报酬数额的依据时,可参考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结合案件具体因素酌定,同时还应支付主张报酬的合理费用。本案明确法定许可不构成侵权,且为合理确定法定许可报酬提供了方法与路径,对同类案件审理及相关主体规范使用作品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助于明晰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则适用,保障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传播与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3原告厦门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推荐理由】


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包括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认定反向混淆可能性时,应秉承同正向混淆基本相同的裁量标准,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及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强度等因素,给予适配的保护力度。本案中,“HIMEX”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自始无效,侵权商品使用该标识不因曾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豁免商标侵权责任。销售者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销售侵权商品的,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了商标无效后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及销售者在商标无效公告后的责任界限,尤为重要的是,在涉及反向混淆的认定上强调遵循与正向混淆相似裁量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反向混淆情形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合理保护商标权利人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对同类商标侵权纠纷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案例4原告某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涂料(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推荐理由】

本案是保护地方知名品牌商标权的典型案例。被告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造成淡化权利人商标知名度的损害后果,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法院在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及其侵权情节、市场影响力等确定其应承担责任范围,实现了对地方知名品牌的严格保护。判决既充分救济了权利人损失,又有效震慑了恶意侵权行为,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效应,有助于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案例5原告临沂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推荐理由】


老字号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及时对其使用较长时间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他人注册相关商标后向老字号企业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如老字号企业使用标识的行为满足商标法中在先使用的构成要件,则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相关标识,老字号承载的商誉并不因未注册商标而灭失。该案的审理对商标法中在先使用的成立条件进行了充分说理,体现了司法对于在先使用权人合法善意使用商标行为的肯定,有力地保护了老字号品牌的生存和发展。


案例6原告大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与被告大连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推荐理由】


本案中,专利权人先申请行政裁决,后以相同事由提起民事诉讼。被诉侵权人反诉其滥用权利,并提出现有设计、先用权、合法来源抗辩。法院经现场勘验比对现有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认定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明确基于技术效果改良的产品结构构造变化,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同时判定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滥用权利。本案在现有设计抗辩认定上具有示范作用,明晰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边界,还为判断专利诉讼中权利滥用提供了参考,对规范专利诉讼秩序意义显著。


案例7原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某化妆品厂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推荐理由】

本案为一起涉及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全面分析了对于产品包装、装潢给予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司法考量因素,对类案处理确立了具有参考意义的裁判规则,为权利人维权指明路径。权利人将产品的包装、装潢平面展开图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如该图片缺乏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并不必然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如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控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之相近似的标识,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8原告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航贸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推荐理由】

本案为一起暗示型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告虽未明确指出原告公司名称,但法院在查明被告发布相关信息的具体表述内容、配图圈画细节的基础上,将其针对原告发送《律师函》、微信公众号的声明等行为作为整体进行通盘考量,综合认定原告是其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对于诋毁者未指名道姓贬低竞争对手,法院如何确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提供参考范例。


案例9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推荐理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兼具技术性与契约性,因研发风险大、技术壁垒高,纠纷处理需考量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虽存在因技术局限性导致的不可预见、无法克服的障碍。但需严格区分技术障碍与违约行为。若开发方未尽审慎义务或无法证明技术障碍符合“不可预见、无法克服”的要件,需对未实现合同功能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法官通过判后答疑促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本案是通过司法适应新技术业态,依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实践。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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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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