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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专栏|海南省发布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
纳暮2025-04-23
426专栏|海南省发布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海南省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4月20日,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海南分会场启动仪式在三亚举办,现场发布海南省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叶商行侵犯“白沙”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白沙绿茶”地理标志案


基本案情


第718425号、第12393070号商标“白沙”分别是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0类“绿茶”“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04年10月29日,“白沙绿茶”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范围为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白沙农场所辖区域。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白沙牙叉镇某茶叶商行销售外包装标有“白沙·绿茶”“白沙·红茶”字样茶叶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非“白沙绿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企业购进散装茶叶,冒用他人企业信息分别以出品商、生产商的名义制作涉案茶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且未经“白沙”商标持有人许可突出使用标注“白沙·绿茶”或“白沙·红茶”字样,产品执行标准GB/T14456.2非白沙绿茶产品执行标准。当事人未经许可在茶叶上使用“白沙·绿茶”或“白沙·红茶”字样及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在绿茶产品上擅自使用与白沙绿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白沙·绿茶”字样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定,当事人在绿茶产品上使用“白沙·绿茶”字样,且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合白沙绿茶地理标志产品执行标准DB/T46 31-2004《白沙绿茶》,其行为侵犯了地理标志权;未经“白沙”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茶叶外包装突出标注“白沙·绿茶”或“白沙·红茶”字样,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白沙绿茶是我省特色地理标志名片,本案通过同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现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品质特征及关联商标的立体化保护。执法机关通过“标准比对+实地核查”,迅速对违法行为予以定性,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可复制的技术判定路径,有效维护区域公共品牌价值,为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提供实践范本。

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查处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异地转办案件线索,反映位于美兰区某建材公司涉嫌销售给琼海某装饰商行、某建材行、某建材店等三家门店的部分“立邦”牌乳胶漆产品,经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立邦”及“4.1”的产品。3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查获来函所反映的相关涉案产品,但执法人员从该公司办公台式电脑里提取出货单据6张,与来函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经初步认定,该公司销售给琼海某装饰商行、某建材行、某建材店等三家门店的部分“立邦”牌乳胶漆产品涉嫌商标侵权。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43元;2.罚款3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跨区域线索协查+违法事实互认”协同办案模式办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一方面通过线索转办,实现跨市县执法联动,依托电子出货单证构建完整证据链,有效破解侵权商品溯源难题。另一方面,贯彻“全链条打击”办案理念,通过下游销售商追溯上游供货方,实现侵权网络精准打击。此外,本案充分运用“不知情”不构成免责事由的执法标准,依法认定销售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对建材行业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起到倒逼作用。

三、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侵犯“碧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7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人的投诉,在东方八所某农资店仓库内发现50箱汉和生物碧健酶解高浓度海藻营养液化肥。10月8日,经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对涉案肥料进行鉴定辨认,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汉和生物碧健酶解高浓度海藻营养液化肥不是权利人公司所生产,这批产品包装上标识“碧健”字样,侵犯了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碧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号为:68786833,名称为“碧健”)。东方八所某农资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4年11月1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八所某农资店销售侵犯“碧健”注册专用权的肥料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侵权商品50箱汉和生物碧健酶解高浓度海藻营养液化肥,罚款8000元。该案件涉刑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本案对农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一方面贯彻落实“投诉举报-快速响应-行刑衔接”全链条执法机制,通过锁定举报线索、及时进行现场查扣、完整固定违法证据,实现侵权商品快速下架,充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另一方面从严查处涉农商标侵权行为,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彰显知识产权“严保护”工作导向,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粮食安全大局。

四、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企业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某企业分别在商标国际分类30、32 类申请注册“”商标。7月3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该标志中的“中华”“CHINA”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同时含有不完整的国家地图,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驳回该标志作为商标的申请,并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至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9月9日,根据移送线索,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随后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交代,该企业是2024年6月注册经营,主要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饮料进行销售。“”标志是李某从免费在线logo生成的小程序里找来后将该标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到目前为止该标志未使用。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查处商标违法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件。通过国家局线索移送、省级局业务指导、属地局现场核查的三级联动模式,实现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精准打击,执法人员严格适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准确对案件予以定性,也体现出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较强的理解力。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进一步遏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地向社会传递让市场竞争回归到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核心轨道上的理念。

五、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哈尔滨某公司与三亚某建材商行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哈尔滨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建筑用施工围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XXXXX299.3”。2024年6月,请求人针对被请求人三亚某建材商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法院在征得请求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解。7月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请求人的请求予以立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擅自销售使用了涉案专利的围挡产品,侵犯请求人的合法权利并给请求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被请求人辩称,涉案围挡产品是作为废品回收并非生产的。另外涉案围挡与请求人专利在尺寸、文字、logo等方面都不相同,其认为并不侵权。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线上审理系统,对当事人双方开展线上口审,保障当事人双方权利的同时,节约请求人维权成本。并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对该案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书1份。

处理结果

经审理并参考技术调查意见、侵权判定意见,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请求人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涉案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模式+线上审理+技术调查官的智慧办案模式的实际运用。通过法院诉前调解程序与行政裁决机制有效衔接,实现纠纷化解“关口前移”,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供实践范例;通过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审理,运用技术调查官制度开展专业鉴定,有效提升案件办理效率,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经费成本,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该案件的高效办理,为优化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益经验。

六、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奶茶店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武汉某公司举报昌江某奶茶店严重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标侵权投诉书。经调查,某奶茶店于2020年9月30日正式营业后,在未得到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店铺门口标牌、店内悬挂的产品图片、菜单、员工制服上均使用与武汉某公司的注册商标“益禾堂”相同或相似的“益禾堂”字样。提供的与某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使用注册商标“益禾堂”授权许可。根据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0107民初4244号),某奶茶店与武汉某公司均为从事经营餐饮服务行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注册商标“益禾堂”相同或相似的“益禾堂”字样,容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且该判决书生效后某奶茶店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处罚结果

第23148222号商标“益禾堂”是武汉某公司在第43类“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8年3月6日,在奶茶等饮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昌江某奶茶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注册商标“益禾堂”相同或相似的“益禾堂”字样,容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某奶茶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7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正确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针对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持续侵权行为,加重处罚幅度,实现法律惩戒效果的叠加,形成“严惩一家、警示一片”的执法震慑,进一步达到净化市场环境的目的。

七、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天涯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天涯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单位仓库内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汾酒”等各类白酒550瓶,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550瓶白酒均为商标侵权的白酒。当事人不承认销售过涉案的侵权白酒,且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证明实际销售价格,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委托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白酒价格进行认定,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产品标的总价格929742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货值金额929742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案线索移交三亚市公安局处理。

典型意义

涉案假冒白酒作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高风险食品,其违法销售行为既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更威胁公众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在查清违法事实后,严格遵循“涉嫌犯罪必移送”原则,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形成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的治理闭环,有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八、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电商行销售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第156862号“HONDA”商标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第7类“内燃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29日。2024年6月5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对位于万宁市万城镇某五金机电商行进行检查,发现标有“HONDA”标识的通用汽油机5台。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2024年10月23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通用汽油机5台、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涉案汽油通用机在农业领域有着广泛应用,该案的查处,切实保障春耕秋收关键期农业生产安全。此外,本案中商标权利人为外国企业,执法部门践行同保护、快保护原则,对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实施同等受理、同等查办、快速办结,体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开放格局,对营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九、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某公司从海口市采购了5袋大包装粉丝,包装信息标示品名:冠珠粉丝,制造商: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净含量:7千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337068501399。某公司将上述粉丝进行拆包,分装成小袋散装称重,并擅自打印标签“龙口粉丝”,粘贴在粉丝上进行销售。经查明,某公司不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其在散装粉丝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经立案查明,标签标示名称为“龙口粉丝”散装销售的冠珠粉丝共采购了5袋(7千克/袋)共35千克,销售价为15.96千克,已销售23.9千克,未销售11.1千克。本案违法经营额为381.44元。

处理结果

某公司擅自标注“龙口粉丝”名称来销售散装粉丝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一方面通过依法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行为,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信誉,有效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秩序,另一方面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查处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结合,彰显行政执法对食品领域“傍名牌”“搭便车”乱象的整治力度。

十、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82XXXX084.7”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在争议期间持续有效。2023年底,甲公司发现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其中标于海南省三亚市某项目供应PC构件,该PC构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范围,涉嫌构成专利侵权。甲公司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裁决乙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立即停止侵权。

处理结果

2024年1月10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受理此案,并成立合议组对相关案件开展调查。合议组查明基本事实后,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法律事实和侵权责任,并促成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1月25日,在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8号全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指引,省知识产权局引导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随后履行了调解协议的全部条款。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当事人意愿,采用“行政裁决转调解”的机制,满足了权利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运用了“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协同机制,强化行政调解的公信力,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司法保障。该案在15日内高效办结,充分彰显专利行政保护程序简、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


(原标题:海南省发布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央广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426专栏|海南省发布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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