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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
纳暮2025-04-23
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典型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本次选取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分别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探索。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于2007年在义乌法院开启试点,2019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实践经验表明,“三合一”工作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特别是有利于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刑、行、民审判效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2022年至2024年,浙江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共计2149件,审结2053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的结果,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涉知识产权的刑民交叉案件较为普遍。在刑事案件中附带解决民事纠纷是“三合一”工作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领域“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少的程序实质性解决当事人纠纷,节约被害人的诉讼成本,减轻其诉累。其中刑事案件的威慑作用也有助于敦促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程序上直接共享证明标准更高的刑案证据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经充分调研并结合各辖区法院的工作开展情况,浙江高院于2022年11月确定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等13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后在全省范围推广,并在总结的基础上明确诉讼程序规范。截至2024年12月底,全省法院共计受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案件586件,审结533件,既实现了权利的有效救济,又促进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次选取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分别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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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陆某某、方某、季某某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二:祁某某、张某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三:何某甲、何某乙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四:金某某、徐某某、何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列案

案例五: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六:李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七:被告人吴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八: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某、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九:李某、龚某某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十:李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一

陆某某、方某、季某某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号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购买域名、系统程序和影视网站模板以及租用服务器等方式搭建多个非法影视网站。期间,被告人季某某、方某明知被告人陆某某经营非法影视网站仍向其出售赞片影视导航CMS系统程序以及多个影视网站模板,并提供程序技术维护服务,共计收取费用6990余元。被告人陆某某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添加视频链接等方式在上述影视网站上线《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第二十条》等12万余部影视作品,供网站访问者随时在线点播观看,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上述网站投放涉黄、涉赌广告,按照广告点击量使用虚拟币结算,并收取广告费用共计14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已分别对权利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该两公司已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方某、季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海某东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某线影业有限公司、新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五个权利人在本案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陆某某赔偿损失430万元。

【审理情况】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季某某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共同犯罪中,陆某某系主犯;方某、季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陆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赔偿部分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有相关涉案财产被查封、冻结,可以弥补权利人的部分损失。该院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陆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八十八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为侵犯春节档热门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优势,一方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形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通过刑民同步处理,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最大限度保障各方权益。该案的处理有助于铲除盗版传播黑灰产业链,切实保护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促推影视产业健康发展。该案审理获《中国电影报道》专题宣传,并通过人民法院报《守护者说》系列直播和浙江教科影视频道《之江“知”治》节目播出,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进一步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力。


案例二

祁某某、张某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刑初766号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祁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事盗版书籍销售以及网络视频课程的录制、销售。2022年初,被告人张某在被告人祁某某的安排指示下担任祁某某开设的网店客服,负责运营、发货以及盗录上传网络视频课程等。两被告人通过QQ、微信及网店等方式销售杭州某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的《考研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记忆技巧规律总结》《考研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病历分析应试宝典》以及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复制发行等权利的《333教育综合应试解析》《张宇考研数学题》等图书。同时,二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销售著作权人杭州某文化公司的“傲视天鹰”以及新东方雅思、启航数学、肖秀荣政治教学课、monkey英语教学视频等视频课程。经查,祁某某销售盗版书籍共计9.5万余册,将盗版网络视频课程销售给7000余人,非法销售金额共计11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非法销售盗版书籍、网络视频课程的销售金额共计476万余元。

某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七个权利人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人赔偿损失。

【审理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张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且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该院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二被告人分别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到200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司法回应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标志性案例。该案被告通过开设网店长期销售侵权书籍和视频,犯罪时间跨度长达五年、销售金额超千万元,涉案权利人众多。人民法院将权利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在刑事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同时,支持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既减少了权利人诉讼成本,缩短维权周期,实现高效救济,又彰显了司法保护力度,实现“惩治+救济”双重效果。该案通过践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刑民一体审判程序,解决了网络著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痛点,为强化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治样本,同时也彰显了知识产权“三合一”的改革成效,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三
何某甲、何某乙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刑初1507号


【基本案情】


宁波某服饰公司系第13230597号“2”、第16240072号“PEACEBIRD”、第15073848号“太平鸟”注册商标权利人。2022年4月起,何某甲、何某乙分工合作,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宁波某服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入假冒“PEACEBIRD”“太平鸟”“2”商标服装,并在购买的白板服装上加贴“PEACEBIRD”“太平鸟”“2”商标标识,加工、包装后通过6家淘宝网店销售。2023年2月,何某甲、何某乙邀请蒋某某(另案处理)又合伙开设2家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假冒“太平鸟”品牌服装。至2023年4月,以上8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太平鸟”品牌服装519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价值118万余元的假冒“PEACEBIRD”“太平鸟”“2”注册商标服装、标识。案发后,何某乙及蒋某某已向宁波某服饰公司进行了民事赔偿。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宁波某服饰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何某甲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审理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该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何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令被告人何某甲赔偿宁波某服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6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非法经营数额、销售数量和规模,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在主刑及罚金刑方面体现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刑事和解谅解等量刑情节上的差异。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在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情况下,法院充分听取权利人、被告人对服装行业利润率的意见,并将同案犯已向权利人赔偿的数额、被告人作为权利人品牌代理商的主观恶意作为考量因素之一,依法合理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既体现了对恶意侵权人的经济制裁,也平衡了共同侵权人民事赔偿总额。


案例四

金某某、徐某某、何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列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2刑初2372号、2373号、2374号,(2024)浙0782刑初945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7刑终469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金某某接受被告人范某某的采购订单,以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白坦工业园区某厂房四五楼等地为窝点和仓库,雇佣被告人徐某某、吴某甲、何某甲、王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共计生产、销售假冒“金霸王”商标各类型号电池共206.7万节,销售金额共计300余万元。2023年2月13日,范某某再次向被告人金某某采购假冒“金霸王”商标电池共38.4万节,后被查获,公安机关还在金某某经营的生产窝点、仓库以及货车上查扣大批假冒干电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共计价值26万余元。被告人金某某获利30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乙于2022年6、7月开始,受雇于朱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家中和叶某某家中生产假冒品牌电池,由朱某某接单并提供原材料,被告人吴某乙贴标、包装后销售给何某乙、范某某等人。2023年2月初,被告人何某乙向朱某某订购两批次假冒“金霸王”“劲量”品牌电池,朱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乙生产,其中第一批次货值83328元,第二批次货值100320元。2023年2月中旬,范某某向朱某某订购100件假冒“金霸王”电池,由吴某乙生产,后被查获,价值5.88万元。后在被告人吴某乙及叶某某家中查扣到大批假冒“金霸王”“超霸”等品牌电池、挂卡、包装盒,价值3.5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美国金某某营运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范某某、何某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理情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何某甲、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朱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何某乙、范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处徐某某等被告人一年五个月到二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五万元;何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令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范某某、何某乙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25万元、25万元、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不服,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朱某某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二审法院遂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所涉“金霸王”商标系国际知名品牌,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该系列案件的办理,从源头到销售一条龙打击,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同时通过刑民一体审判,一次性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准确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同时,更高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对于权利人的保障方面,相较于之前的“先刑后民”模式,允许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根据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规定,将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赔偿给权利人,使得权利人的损失得到有效弥补,在更好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厘清了被告人的退赔顺序。


案例五

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4)浙0624刑初202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从他人处定制假冒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3”商标标签,从拼多多购买透明塑料瓶具,采用食用大豆油冒充维生素E油的方式将大豆油灌装进塑料瓶内,并贴上订购的假冒商标,在其实际经营的拼多多、淘宝店铺予以销售。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维生素E油10309瓶,销售金额共计238844.19元,非法获利1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某处扣押塑料油桶(空桶)5个、银黑色iPhone13 Pro手机一部、违法所得18万元。


权利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赵某某赔偿损失91万元。经法院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签署调解协议,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赵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被告人已履行赔偿义务。

【审理情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还就民事赔偿部分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已赔付并取得谅解。该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在刑事审判的同时允许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并积极引导权利人与被告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在实现刑罚惩戒和威慑功能的同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一条便捷通道,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同时,本案赵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商品生产销售,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予以惩处,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态度,有助于形成不敢、不愿、不能侵犯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


案例六
李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3)浙0483刑初705号


【基本案情】


4”“5”“6”均为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自行购买白坯衣服及商标辅料,找加工厂绣标并包装为成品后,在淘宝店铺“比音奥特莱斯装柜男牌店”销售假冒的“比音勒芬”品牌男装,非法经营数额31万余元。2023年6月2日,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曾就涉案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向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田某某(被告人李某妻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院作出判决,认定田某某构成商标侵权,赔偿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前案民事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且未追究被告人李某民事责任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情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与田某某共同经营淘宝网店“比音奥特莱斯装柜男牌店”,故李某应对前述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与田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还考虑到李某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生产行为,但前述民事判决仅对涉案店铺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评价与处理,故李某的生产行为应当在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另行评价,遂判令李某赔偿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14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及与田某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部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民事赔偿虽已经另案部分处理,但考虑到因权利人举证难度较大,侵权人的生产行为未经该案处理,法院未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机械驳回权利人的起诉,而是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性质、非法经营数额以及权利人的损失,作出了罪刑相当、赔偿相适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既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充分弥补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案件生效后,一审法院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将侵权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该局作出支持的决定,强化了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七
被告人吴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2刑初1283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冒“BELLE”“TATA”“MLB”“TEENMIX”等注册商标的鞋子,再通过其开设的档口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渠道进行销售。被告人吴某某雇佣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柯某某、黄某某分别负责销售记账、资金出纳、对外联络、配货发货等事宜。经统计,吴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鞋12.9万余双,非法经营数额790余万元。2022年1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沈某通过其参与经营的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吴某某生产假冒“BELLE”“MLB”注册商标的鞋底20125双,非法经营数额272266.1元,业务员张某某负责促成相关业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BELLE”“TATA”“MLB”商标权利人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沈某赔偿其损失160万元。

【审理情况】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朱某某、肖某某、柯某某、黄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该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七十万元;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柯某某、黄某某、沈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并适用缓刑;判令被告人吴某某赔偿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被告人沈某对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刑事部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主犯处以较重的主刑及附加刑,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加大刑事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同时,鉴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权利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法院允许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问题,以刑事部分审理查明的事实作为确定权利人赔偿数额的相关依据,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避免权利人因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从而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此外,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够实现审判组织统一、裁判标准一致,更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劳动,提升审判质效,是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的有益探索。


案例八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某、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刑初636号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工作等业务,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为被告人何某、马某某,其中被告人何某负责日常经营及销售,被告人马某某负责财务结算。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采购明知系假冒“HUAWEI”“H3C”注册商标的光模块并对外出售给多家公司使用,销售金额共计743930元(其中,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378160元,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365770元),违法所得共计394202元。

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何某、马某某已对权利人新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权利人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何某、马某某与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审理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何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该院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金十八万元;被告单位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二十九万元;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此案系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首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引入市场化解纷机制的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做好调解工作不仅能够确保刑事案件审理的效果和质量,而且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该院充分发挥市场化解纷的作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入市场化解纷机制,拓宽了市场化解纷的应用场景,在减少民事诉讼案件的同时,推动了诉源治理,为市场化解纷的“杭州样本”探索新举措、新路径。


案例九

李某、龚某某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1刑初1400号


【基本案情】


宁波奥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第5447955号“7”、第5447957号“8”注册商标专有权人,上述两枚注册商标曾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9”“10”“11”“12”等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上述注册商标标识10.9万余件,并销售给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金额1.1万余元,其中销售印有“7”、“8注册商标的标识1.2万件,销售金额2230元。被告人李某从被告人龚某某以及他人处购得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空调标识、参数贴纸等,并通过其经营的两家淘宝店铺进行销售,累计销售标贴11.3万余套(涉及注册商标标识20.6万件以上),非法经营数额23万余元,其中销售印有“7”、“8注册商标的空调标识8449个,销售金额1.25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宁波奥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李某、龚某某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30万元、20万元。


【审理情况】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伪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李某、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该院遂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判令被告人李某、龚某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罪刑相适的量刑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体现出知识产权刑事打击与保护民族品牌价值之间的裁量平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但从被告人李某的网站购买贴纸标识的证人的证言显示,购买者皆为空调维修从业人员,购买的品牌标识、能效标识、参数标识均用于空调翻新维修。仅凭上述贴纸标识并不能对空调产品作出具有实质性改变的翻新行为,因此被告人犯罪行为对商标权人商誉的实质性影响有限,结合两被告人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旧货翻新行为也是使用他人商标的方式之一,翻新从业者应规范经营并尊重他人商标承载的商誉,避免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


案例十

李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1刑初444号


【基本案情】


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模板锁紧锁模块装置”“凹模模具快装锁紧钩装置”等技术信息采取服务器存放、设置访问权限、制定并宣贯保密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保密措施予以保护,防止被公众所知悉。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入职该公司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对知晓了解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条款。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该公司的技术信息,先后招揽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从该公司离职并进入其公司工作。2021年5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根据在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涉及技术参数的电子图纸,利用该公司的技术信息为李某某公司绘制运用凹模模具快装锁紧钩技术的泡沫成型机图纸。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经开会讨论,明知被告人郑某某所绘制的图纸运用了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仍共同决定将该包含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凹模模具快装锁紧钩技术信息的图纸用于设备生产,并对外销售。经鉴定,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在李某某公司查获的设计图纸、发给零部件加工单位的生产图纸中的技术信息与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因其技术信息被侵犯,导致损失共计129.0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已向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20万元。

权利人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赔偿损失9.07万元。经法院庭前调解,权利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并当庭签署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已履行赔偿义务。

【审理情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违反保密义务而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该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均已缴纳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系浙江省湖州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从必要性和正当性角度出发,充分考量权利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的成本和效率,对权利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审查后,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并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在部分被告人前期已履行赔偿的情形下,积极引导权利人与其他被告人调解协商,并达成和解,一体化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既全面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被告人亦因积极履行赔偿获得从轻处罚。此种刑民一体操作实践,对提高权利人维权实效、降低维权成本都有积极意义。该案通过法检常态化工作会商机制,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难题,持续加强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也符合司法为民的理念,契合程序优势互补的价值追求。

来源:浙江天平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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